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
JGJ196-2010
1.總則
1.0.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塔式起重機在安裝、使用、拆卸時的安全,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和拆卸。
1.0.3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和拆卸,除應符合本規程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業務。
2.0.2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單位應具備安全管理保證體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起重設備的安裝與拆卸。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l20噸及以下起重機和龍門吊的安裝與拆卸。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8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60噸及以下起重機和龍門吊的安裝與拆卸。
頂升、加節、降節等工作均屬于安裝、拆卸范疇。
2.0.3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應配備下列人員:
1 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項目和安全負責人、機械管理人員;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
強制性條文。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方法》(建質[2004]213號),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單位必須配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由建設主管部門統一頒發。
2.0.4 塔式起重機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并已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2.0.5 塔式起重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機》GB/T 5031的相關規定。
2.0.6塔機啟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1 塔式起重機的備案登記證明等文件;
2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
3 專項施工方案;
4 輔助起重機械的合格證及操作人員資格證。
2.0.7 應對塔式起重機建立技術檔案,其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 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3 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2.0.8 有下列情況的塔式起重機嚴禁使用:
1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
3 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
4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
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第七條的規定,當塔式起重機出現本條所列情況之一時,應嚴禁投入使用,以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2.0.9 塔式起重機的選型和布置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裝和拆卸,并不得損害周邊其它建(構)筑物。
2.0.10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指導作業人員實施安裝、拆卸作業。專項施工方案應根據塔式起重機產品說明書和作業場地的實際情況編制,并應符合相關法規、規程、標準的要求。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本單位技術、安全、設備等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批后,經監理單位批準實施。
2.0.11 塔式起重機安裝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安裝位置平面和立面圖;
3 所選用的塔式起重機型號及性能技術參數;
4 基礎和附著裝置的設置;
5 爬升工況及附著節點詳圖;
6 安裝順序和安全質量要求;
7 主要安裝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
8 安裝輔助設備的型號、性能及布置位置;
9 電源的設置;
10 施工人員配置;
11 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備;
12 安裝工藝程序;
13 安全裝置的調試;
14 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
15 應急預案等。
2.0.12 塔式起重機拆卸專項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塔式起重機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圖;
3 拆卸順序;
4 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
5 拆卸輔助設備的型號、性能及布置位置;
6 電源的設置;
7 施工人員配置;
8 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備;
9 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
10 應急預案等。
2.0.13 當多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應編制專項方案,并應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兩臺相鄰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距離如果控制不當,將很可能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嚴格控制。當相鄰工地發生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情況時,應在協調相互作業關系的基礎上,編制各自的專項使用方案。
2.0.14 塔式起重機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的規定。
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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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壓(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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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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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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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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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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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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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垂直方向(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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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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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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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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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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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水平方向(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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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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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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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4.0
|
6.0
|
2.0.15 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應按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 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 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 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 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 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根據對施工現場發生的塔式起重機事故的調查統計,這五類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占有較大比例,所以要嚴格控制。
2.0.16 在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及拆卸階段,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品,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區域內。在安裝、拆卸作業期間,應設立警戒區。
2.0.17 塔式起重機使用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員停留;物件吊運時,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
2.0.18 嚴禁用塔式起重機載運人員。
3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3.1 塔式起重機安裝條件
3.1.1 塔式起重機安裝前,必須經維修保養,并應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安裝。
3.1.2 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安裝前應對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能安裝;A周圍應有排水設施。
3.1.3 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軌道及基礎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設置,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機》GB/T 5031的規定。
3.1.4 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基礎、錨固、爬升支承結構等應根據產品說明書提供的荷載進行設計計算,并應對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筑承載結構進行驗算。
3.2 塔式起重機基礎的設計
3.2.1 塔式起重機的基礎應按照其產品說明書所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根據地質勘察報告確認施工現場的地基承載能力。
3.2.2 當施工現場無法滿足塔式起重機產品說明書對基礎的要求時,可自行設計基礎,常用的基礎型式包括:
1 板式基礎;
2 樁基承臺式混凝土基礎;
3 組合式基礎
圖3.2.3 塔式起重機板式基礎計算簡圖
圖 3.2.4 塔式起重機方形承臺樁基礎
圖3.2.5 塔式起重機組合式基礎的鋼格構柱示意圖
使用說明書應提供對基礎載荷
|
垂直載荷
kN
|
水平載荷
kN
|
傾覆力矩
kNm
|
扭矩
kNm
|
工作狀態
|
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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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
|
M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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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狀態
|
使用說明書通常提供一種典型的基礎施工圖,
但一般都有地耐力要求。如地耐力達不到要求,應根據說明書提供的參數進行設計校核
3.3 塔式起重機附著裝置的設計
3.3.1 塔式起重機附著使用時,其附著裝置的設置和自由端高度等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3.3.2 當附著水平距離、附著間距等不滿足產品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繪制制作圖和編寫相關說明,并應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或經原生產廠家確認。
3.3.3 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
3.3.4 附著裝置設計時,應對支承處的建筑主體結構進行驗算。
3.4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3.4.1 安裝前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對塔式起重機基礎的下列項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
1 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
2 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
3 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力、預埋件等;
4 基礎的排水措施;
3.4.2 安裝作業,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實施。安裝作業人員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安裝前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雙方應在交底書上簽字,專職安全員應監督整個交底過程。
3.4.3 安裝輔助設備就位后,應對其機械和安全性能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作業。
實際應用中,經常發現因安裝輔助設備自身安全性能出現故障而發生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所以要對安裝輔助設備的機械性能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4 安裝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和輔助支架等起重機具均應符合本規程第6章的規定,并應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5 安裝作業中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視線受阻、距離過遠時,應采用對講機或多級指揮。
3.4.6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的頂升加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頂升系統必須完好;
2 結構件必須完好;
3 頂升前,塔式起重機下支座與頂升套架應可靠連接;
4 頂升前,應確保頂升橫梁擱置正確;
5 頂升前,應將塔式起重機配平;頂升過程中,應確保塔式起重機的平衡;
6 頂升加節的順序,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7 頂升過程中,不應進行起升、回轉、變幅等操作;
8 頂升結束后,應將標準節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
9 塔式起重機加節后需進行附著的,應按照先裝附著裝置、后
頂升加節的順序進行,附著裝置的位置和支撐點的強度應符合要求。
3.4.7 塔式起重機的獨立高度、懸臂高度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3.4.8 雨雪、濃霧天嚴禁進行安裝作業。安裝時塔式起重機最大高度處的風速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且風速不得超過12m/s。
3.4.10 特殊情況,當安裝作業不能連續進行時,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位固定牢靠并達到安全狀態,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
3.4.11 電氣設備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3.4.9 塔式起重機不宜在夜間進行安裝作業;特殊情況下,必須在夜間進行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作業時,應保證提供足夠的照明。
規范》JGJ46的要求。
3.4.12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并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
3.4.13 聯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符合規定要求,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聯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聯接螺栓,使預緊力矩達到規定要求。
3.4.14 安裝完畢后,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輔助用具和雜物。
3.4.15 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并應按本規程附錄A填寫自檢報告書。
3.4.16 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出具檢測報告書。
3.4.17 安裝質量的自檢報告書和檢測報告書應存入設備檔案。
3.4.18 經自檢、檢測合格后,應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并應按本規程附錄B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4.19 塔式起重機停用6個月以上的,在復工前,應由總承包單位組織有關單位按本規程附錄B重新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塔式起重機的使用
4.0.1 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
4.0.2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0.3 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0.4 塔式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應示意警示。起吊時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指揮信號不清楚時,不得起吊。
4.0.5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當吊物與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處理措施時,不得起吊。
4.0.6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應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裝置失靈時,不得起吊。
4.0.7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應按本規程第6章的要求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與索具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業。
4.0.8 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4.0.9 遇有風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過后,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照明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要求。
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4.0.10 在吊物荷載達到額定載荷的90%時,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200mm~500mm后,檢查機械狀況、制動性能、物件綁扎情況等,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對有晃動的物件,必須拴拉溜繩使之穩固。
4.0.11 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4.0.12 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宜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不得起吊。
4.0.13 作業完畢后,應松開回轉制動器,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態,控制開關應置于零位,并應切斷總電源。
4.0.14 行走式塔式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鎖緊夾軌器。
4.0.15 塔式起重機使用高度超過30m時應配置障礙燈,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時應配備風速儀。
4.0.16 嚴禁在塔式起重機塔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它標語牌。
4.0.17 每班作業應做好例行保養,并應做好記錄。記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結構件外觀、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接件、制動器、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液位、油位、油壓、電源、電壓等。
4.0.18 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
4.0.19 塔式起重機應實施各級保養。轉場時,應做轉場保養,并有記錄。
4.0.20塔式起重機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應進行經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應留有記錄,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改。
4.0.21 當塔式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應按本規程附錄C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4.0.22 使用過程中塔式起重機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維修,維修期間應停止作業。
5 塔式起重機的拆卸
5.0.1 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宜連續進行;當遇特殊情況,拆卸作業不能繼續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塔式起重機處于安全狀態。
5.0.2 當用于拆卸作業的輔助起重設備設置在建筑物上時,應明確設置位置、錨固方法,并應對輔助起重設備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載能力等進行驗算。
5.0.3 拆卸前應檢查下列項目:主要結構件、連接件、電氣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變幅機構、頂升機構等。發現隱患應采取措施,解決后方可進行拆卸作業。
5.0.4 拆卸作業應符合本規程第3.4.2~3.4.12條的規定。
5.0.5 附著式塔式起重機應明確附著裝置的拆卸順序和方法。
5.0.6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每次降節前,應檢查頂升系統和附著裝置的聯接等,確認完好后方可進行作業。
5.0.7拆卸時應先降節、后拆除附著裝置。塔式起重機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規定要求。
5.0.8 拆卸完畢后,為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而設置的所有設施應拆除,清理場地上作業時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種零配件和雜物。
6 吊索具的使用
6.1 一般規定
6.1.1 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時,所使用的起重機具應符合相關規定。起重吊具、索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吊具與索具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的規定;
2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
3 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時方可投入使用;
4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
5 塔式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態。
6.1.2 新購置或修復的吊具、索具,應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經檢查確認符合要求的,方可繼續使用。當發現有缺陷時,應停止使用。
6.1.4 吊具與索具每半年應進行定期檢查,并應做好記錄。檢驗記錄應作為繼續使用、維修或報廢的依據。
6.2 鋼絲繩
6.2.1 鋼絲繩作吊索時,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倍。
6.2.2 鋼絲繩的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2的規定。
6.2.3 當鋼絲繩的端部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插接繩股應拉緊,凸出部分應光滑平整,且應在插接末尾留出適當長度,用金屬絲扎牢,鋼絲繩插接方法宜按現行行業標準《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應保證其插接連接強度不小于當采用繩夾固接時,鋼絲繩吊索固接應滿足表6.2.3的要求。
表6.2.3 對應不同鋼絲繩直徑的繩夾最少數量
(根據《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2008 )
該繩最小破斷拉力的75%。
鋼絲繩直徑mm
|
≤19
|
19-32
|
32-38
|
38-44
|
44-60
|
繩卡數
|
3
|
4
|
5
|
6
|
7
|
鋼絲繩繩卡座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鋼絲繩繩卡的間距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
|
6.2.4 繩夾壓板應在鋼絲繩受力繩一邊,繩夾間距A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6.2.4):
圖6.2.4 鋼絲繩夾的正確布置方法
6.2.5 吊索必須由整根鋼絲繩制成,中間不得有接頭。環形吊索只允許有一處接頭。
6.2.6 采用二點吊或多點吊時,吊索數宜與吊點數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質、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6.2.7 鋼絲繩嚴禁采用打結方式系結吊物。
6.2.8 當吊索彎折曲率半徑小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倍時,應采用卸扣將吊索與吊點拴接。
6.2.9 卸扣應無明顯變形、可見裂紋和弧焊痕跡。銷軸螺紋應無損傷現象。
6.3 吊鉤與滑輪
6.3.1 吊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中的相關規定。
6.3.2 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 表面有裂紋;
2 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10%;
3 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4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 鉤身的扭轉角超過100。
6.3.3 滑輪的最小繞卷直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GB/T13752的相關規定。
6.3.4 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
1 裂紋或輪緣破損;
2 輪槽不均勻磨損達3mm;
3 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
4 鑄造滑輪槽底磨損達鋼絲繩原直徑的30%;焊接滑輪槽底磨 損達鋼絲繩原直徑的15%。
6.3.5 滑輪、卷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吊鉤應設有鋼絲繩防脫鉤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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